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骨灰处理第十八条有效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接运遗体。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