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死亡证明是丧事承办人办理逝者户籍注销、遗体火化的必要凭证。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或者在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时已正常死亡的逝者,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其他逝者由逝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逝者不能确认身份、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死亡性质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发现身份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死亡性质的逝者,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