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骨灰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对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一般应当在七日内火化。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的同意火化确认书及时火化遗体,出具遗体火化证明。丧事承办人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殡仪馆书面告知三十日后丧事承办人仍不办理的,或者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殡仪馆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满六十日的,可以在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后,按照相关程序和礼仪火化遗体,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入业务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