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推动多种形式规模化经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