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