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