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接受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计入成员账户的,由有关机关、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视其情节追缴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