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接受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计入成员账户的,由有关机关、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视其情节追缴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