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