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三)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