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