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信用信息公示等事项进行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随机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抽查名单和结果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