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