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