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动态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运行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