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农业机械作业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