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农业机械作业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