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门槛和成本。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