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