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