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