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规定享受税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税、减费事项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