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就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技术推广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