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三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规划,开展相关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农业职业院校开设农业产业发展相关专业课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职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