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平台,设立农产品专营店或者在大中型超市设立专营柜台,拓展农产品流通渠道,支持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