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需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