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农业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农业农村、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推广新模式提供优先立项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