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提供农业科技示范和推广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