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水利建设,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和用水管理以及为农业种植、养殖业提供灌溉排水、抗旱排涝等涉农用水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