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技术创新与推广、信息、培训等服务。对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