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服务,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全体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