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服务,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全体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