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运行第十八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按照成员数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分别记入成员账户;成员退社的,量化份额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并记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