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运行第十七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依法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