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购销、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的成员支付报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