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运行第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购销、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的成员支付报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