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运行第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依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代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