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成员结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村村民身份的;
(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前款情形之一,并在本省承租土地、水面等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可以以农民身份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