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运行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等方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民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在本社务工的权利。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等,以及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符合规定的,可以以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