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运行第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依法制定,载明法定事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