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经全体成员决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