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运行第十一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经全体成员决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