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应当依托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给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