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