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运行第九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