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