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的原农业用途;(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三)闲置、抛荒耕地;(四)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