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的原农业用途;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闲置、抛荒耕地;

(四)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