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