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