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