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