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

用审批手续: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占用耕地的,已落实补充耕地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充划定方案可行性进行审查。申请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对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程序等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