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培育、生态修复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等耕地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