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