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动态更新耕地质量监测成果。

耕地因人为因素遭到破坏,需要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组织鉴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