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中医药数字化管理,推动中医药管理数字化改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