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