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