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领导。

生活垃圾的管理,依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