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领导。生活垃圾的管理,依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